(2016)赣0791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玮菁、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玮菁,王小平,林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夏玮菁,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小红,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系被执行人王小平妻子)。本院在执行夏玮菁与王小平、林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9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