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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云峰与沈阳金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云峰,沈阳金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461号原告:齐云峰,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金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8号(5门),组织机构代码05716668-5。法定代表人:赵丽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云峰诉被告沈阳金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原告齐云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云峰承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