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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蕾与赵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蕾,赵国君,谢亚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243号原告:冯蕾,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大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晨,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君,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三人:谢亚杰,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蕾诉被告赵国君、第三人谢亚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蕾负担。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孙 家 刚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查干桑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