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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福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030号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城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李路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亮,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福贵,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2元,由原告河北安润防腐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