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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蒋肖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蒋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蒋肖燕,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902067675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902067675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向被执行人合法送达,尚不具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