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异议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因异议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公司工程款一案,贵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吉07**民督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乾安县让字村西南采油区四座房产及地面附着物;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吉0723执237号执行通知书及告知笔录等,并将对上述四座房屋进行鉴定拍卖。由于上述四座房屋系前线采油区生产用房,其中包括物品仓库、生产办公、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此房系与采油区相连的,而并非系独立的闲置房屋;如果贵州院将其拍卖,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生活;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执行,并解除对上述四座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人(被执行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拖欠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吉0723民督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乾安县让字镇巨字村西南采油区四座房产及地面附着物,同时作出(2017)吉0723民督24号支付令。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吉林长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仍未履行给付义务,而以本院查封公司财产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生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系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作出的,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反而以查封其财产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为由要求解除查封。若解除查封异议人的财产而终止执行势必同样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乾安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玖春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