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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冷中勋与赵丽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冷中勋,赵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再2号原审原告:冷中勋,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翰,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丽琼,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冷中勋与原审被告赵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冷中勋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之规定,原审原告冷中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7526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冷中勋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7485元,由原审原告冷中勋负担。审判长 李   学   艺审判员 李虹代理审判员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   晓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