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冰与曾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曾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冰。被执行人:曾大鹏。李冰与曾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