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双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双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双桃,女,生于1952年4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双桃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双桃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按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双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