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立松与许鹏飞、何东珊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立松,许鹏飞,何东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沈立松,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鹏飞,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东珊,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人沈立松与被执行人许鹏飞、何东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东珊位于xxxxx商品房(15-1-701,面积122.66平方米,该房正在建设过程中),现申请人沈立松书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沈立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自力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