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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文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文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西三巷66号。法定代表人:成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斌,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文峰,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文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以其经过慎重考虑,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皓匀审 判 员  丘洪兵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雷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