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楠楠、谢美婷、王川、史敬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楠楠,谢美婷,王川,史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楠楠,男,1989年0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谢美婷,女,1989年0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川,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史敬新,男,1980年01月02日出生。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楠楠、谢美婷、王川、史敬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楠楠、谢美婷、王川、史敬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楠楠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美婷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川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史敬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