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2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家豪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式凤,吴卫福,周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190号之二复议申请人:梁式凤,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复议申请人:吴卫福,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周家豪,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彬,广西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家豪与被告丁玉兰、徐胜强、邱洪健、车亚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桂0902民初219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梁式凤、吴卫福不服,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梁式凤、吴卫福复议称,2016年7月20日,梁式凤、吴卫福与丁玉兰、徐胜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丁玉兰、徐胜强将位于玉林市天湖·御林湾小区××幢的××号房以总价款390000元转让给梁式凤、吴卫福,梁式凤、吴卫福于当天交付了230000元购房款给丁玉兰,丁玉兰已将该房交付梁式凤、吴卫福管理。但在办理房屋过户的过程中,梁式凤、吴卫福才发现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家豪申请查封的玉林市天湖·御林湾小区××幢××号房登记在丁玉兰、徐胜强名下,梁式凤、吴卫福并未全额支付房款给丁玉兰、徐胜强,在未经诉讼确认或物权变动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周家豪的申请查封丁玉兰、徐胜强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式凤、吴卫福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刘怡敏代理审判员 罗 莉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