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宿迁锦程道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宿迁锦程道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娟,庄永强,郁取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7609号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仁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超、冯敏,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锦程道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取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娟。被告:庄永强。被告:郁取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锦程道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娟、庄永强、郁取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6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年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