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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591号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法定代表人:唐保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李婷(实习律师),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赤土店镇清和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75114513M。法定代表人:宁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李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92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9920元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公司购买酒及月饼,款项合计79920元,并于2010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1、2008年中秋节向原告购买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对产品质量没有异议,对货款数额予以认可,但不应支付货款利息;2、。由于我公司自2012年至今处于停产放假状态,现不具备支付能力,承诺恢复生产后支付货款。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中秋节,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酒及月饼物品,价值79920元。2008年12月11日原告将销售发票交与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于2010年12月10日又向原告出具由于周转资金少暂无力付款的说明一份。至今,货款未付。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9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本金79920元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对欠款利息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9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洛阳开拓者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