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磊与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91号原告:孙磊,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温国君,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温国君、吉林省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孙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磊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孙磊负担。审判员 冯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