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百货大楼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百货大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8444-2。法定代表人:高歌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百货大楼,住所地利辛县人民路中段。负责人:张华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百货大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利辛县百货大楼向一审法院诉请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的经营场所百货大楼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百货大楼房产物权属于利辛县百货大楼,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房产。而二审诉讼期间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利辛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函,证明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产具有合法产权。一审法院应经查明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涉案房产具有产权,涉案人民路63号房产是否登记在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利辛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哓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