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绪昌与陈国栋原审被告万连姐、海林市森宝慧源食用菌经贸有限公司、李越、王婷婷、海林市森宝慧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绪昌,陈国栋,万连姐,海林市森宝慧源食用菌经贸有限公司,李越,王婷婷,海林市森宝慧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昌,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栋,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连姐,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审被告:海林市森宝慧源食用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万连姐。原审被告:李越,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审被告:王婷婷,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审被告:海林市森宝慧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李绪昌。上诉人李绪昌因与被上诉人陈国栋,原审被告万连姐、海林市森宝慧源食用菌经贸有限公司、李越、王婷婷、海林市森宝慧源灵芝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绪昌于2017年5月2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绪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绪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李绪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江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