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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谭永福申请执行刘正友、龙猛民间借贷纠纷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福,刘正友,龙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3号申请执行人谭永福,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正友,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龙猛,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谭永福申请执行刘正友、龙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正友、龙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谭永福与刘正友、龙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元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