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铁军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铁军,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3078号原告:任铁军,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男,汉族,1953年2月3日出生。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负责人:李刚民,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铁军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任铁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铁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铁军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5元,由原告任铁军负担。审 判 长 刘恒辉人民陪审员 黄东云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