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博乐市欣欣雪峰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欣欣雪峰文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初3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乐市欣欣雪峰文具店。经营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团结路***号*号楼*号门面(高级中学斜对面)。经营者:薛国锋,该店负责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乐市欣欣雪峰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红兵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邹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岳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