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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小伟与周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伟,周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25号申请人:李小伟,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周勋,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人李小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勋银行存款101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段其墩、许正红房屋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勋银行存款101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段其墩、许正红的担保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小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