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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鹤支行、蔡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鹤支行,蔡良清,鄢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鹤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1号闽东大厦A幢1号一层。主要负责人:林凌,行长。被执行人蔡良清,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鄢珍珠,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鹤支行申请执行蔡良清、鄢珍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文 斌执行员 ��叶超执行员 阮 绍 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