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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静诉孔维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孔维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58号原告:赵静,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襄汾县人。被告:孔维明,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襄汾县人。原告赵静与被告孔维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