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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4016武万友与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万友,宋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4016号原告:武万友,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宋云峰,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万友与被告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万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武万友负担(已交)。审判员  成谷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桂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