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永强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62号罪犯田永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文盲,住贵州省德江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4)甬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田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田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浙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田永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强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