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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243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孙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