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闫某,孙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243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被告:孙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