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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钱志昌申请再审一案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25刑申8号钱志昌:你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不服本院(2015)红中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一)原判错误采信钱里发和何莲英的不实证言,认定你贪污99000元。该款是按钱里发的指示交何莲英用于2011年度春节拜年,你没有贪污该款。(二)以重复报帐方式贪污公款6560元的事实,对其中的4761元你多次要求复查均未得到解决,存在疑问和舞弊行为,另1799元你在法庭上已作出了说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5560元的事实,有证人何莲瑛、钱里发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红河县民政局总分类账、社会福利院现金账,红河县社会福利院农行账户交易明细,钱志昌亲笔记录的现金出纳账、相关支票和单据、红河县中心敬老院经费移交清单,记账凭证、四兴电器销售信誉单、手工发票,收据、商品销售明细单,红成鉴所鉴报字(2015)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证人何莲瑛、钱里发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你提出你没有贪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言错误,办案人员存在舞弊行为的理由,与查证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