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劳景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景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曾火权,谭华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景云,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号首层、第*层。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火权,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华传,男,汉族。上诉人劳景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曾火权、谭华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劳景云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诉讼费,本院经审查后予以批准并已向上诉人劳景云送达《准许缓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劳景云于2017年4月26日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遂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由于上诉人劳景云尚未预交诉讼费,在上诉期间申请缓交诉讼费并经本院准许后,上诉人劳景云在撤回上诉申请书中明确表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因此,本案应以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劳景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晓审 判 员 邱强明代理审判员 王舟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巧文谢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