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与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38号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企业机构代码证号:71394199-4。法定代表人:付首珍,供应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士华,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业务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喜,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安徽神舟食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开成物资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