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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芦学中、张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学中,张金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张景刚,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学中,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冯洪爱,茌平肖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亮,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号楼*楼。代表人:游泳,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景刚,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原审被告: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尹天君,经理。上诉人芦学中因与被上诉人张金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景刚、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芦学中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芦学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芦学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上诉人芦学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丁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