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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贇、刘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金,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曾勇金等16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详见案件列表。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934号;(2015)翠屏民初字第866、865、1856、1858、1890、2047、5118、5122号民事判决书;(2016)川1502民初5134、5474、6355、6356、6542号民事判决书;(2017)川1502民初255、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为上述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开发的金江大厦相关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上述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