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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小京、刘国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京,刘国文,卢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小京,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国文,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卢杏莲,女,汉族,经商,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小京借款38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小京对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提供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又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栖贤路师范综合楼A栋1003室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证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但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国文、卢杏莲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栖贤路师范综合楼A栋1003室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证为: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