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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罗源县新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建省罗源县新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监3号原审原告:福建省罗源县新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应德村牛坑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黄建栋,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石别村。法定代表人:甘忠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原告福建省罗源县新鑫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0123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 玲审判员 黄 宏审判员 郑惠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