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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本钦、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本钦,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徐本钦(一审被告),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本钦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0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403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以自愿撤回对徐本钦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徐本钦的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豫140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洪山审判员  杨晓红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