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建东、郭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建东,郭勇刚,胡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建东,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刚,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审被告:胡冬平,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邵建东为与被上诉人郭勇刚及原审被告胡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建东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建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