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辉,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大专文化,无业。辩护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日以濉检公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辉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辉于2017年3月3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连祥审 判 员 魏言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牛泽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