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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211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21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山大道1号知浩楼527楼。法定代表人:杨彬。被告:王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言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 梦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