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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于东海、于亚骞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东海,于亚骞,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东海,于亚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76号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董事长。被申请人于东海,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于亚骞,男,1995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东海、于亚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东海、于亚骞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被申请人于东海、于亚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