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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伟与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365号原告:赵伟,男,1956年5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全。被告:李荣全,男,1965年6月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赵伟与被告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何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熊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