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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智立、苏晓华、曾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智立,苏晓华,曾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被执行人彭智立,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苏晓华(系被执行人彭智立的妻子),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曾耀辉,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智立、苏晓华、曾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智立应偿还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2342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苏晓华、曾耀辉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月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