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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4民初23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刘奇,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奇、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生活费1000元,直至每个子女18岁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育有三个小孩,长女刘华诗于1998年7月13日出生,次女刘美婷于2000年8月22日出生,儿子刘世豪于2002年3月25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双方因为孩子而登记结婚,原本打算一起经营培养夫妻感情,抚养孩子,共同建设美好和谐的家庭,但结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则有十多年是常年在外打工,既不回家,也不照顾抚养孩子,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已经在事实上分居十年左右,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认为,虽然婚姻家庭是和谐社会的构成因素之一,但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无异于绑架,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起诉离婚。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没有分居,感情还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刘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二、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坡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三、户口本复印件,证明长女刘华诗于1998年7月13日出生,次女刘美婷于2000年8月22日出生,儿子刘世豪于2002年3月25日出生。四、补习收据,证明孩子课外补课每月都要1万元左右,还没有算没有收据的,这笔费用被告没有支付过。被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广州南方珠江医院检查报告单10份,证明被告患有乳腺囊肿三级、纤维瘤,子宫肌瘤的病历不见了。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刘某所提供的证据认为:对证据一至三没有异议;对证据四,孩子初中三年的费用都是被告给的。原告刘某对被告陈某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这只是初步的检查报告,没有最后确诊。而且乳腺增生只是女性常见病,没有达到补偿的条件,对被告的劳动能力也没有造成妨碍,没有影响被告的收入,原告没有义务补偿。经审核,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于1996年间自行相识,1998年农历4月28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共同生育了三个孩子:长女刘华诗于1998年7月13日出生,次女刘美婷于2000年8月22日出生,儿子刘世豪于2002年3月25日出生。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被告由于生活所需长期在外打工,原告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长期在外,不照顾家庭,夫妻分居十年左右,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7年3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婚生育了三个孩子,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家庭本应美满幸福。但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双方缺乏理解、沟通,导致原告产生怨气,夫妻矛盾加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今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谅,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家庭是可以和睦幸福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