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561号原告:王志刚,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贤,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340554704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号。法定代表人:翁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俞承扬,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刚为与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计4152.50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