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鸿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48。后开卡后透支消费。期间,2016年6月9日被告人还款人民币0.05元后未再继续还款,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6年11月17日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透支本金人民币12969.44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的陈述,中信银行信用卡申领表、信用卡催收记录、举报材料,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法律意识淡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2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2969.44元。发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雅速录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