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圣满、江焕雨等与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圣满,江焕雨,陈加芳,吕美明,杨克祥,查全彬,张林,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90号原告:陈圣满,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江焕雨,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陈加芳,女,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吕美明,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杨克祥,男,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查全彬,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林,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孔军,金寨县响洪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组织机构代码66948238-X。法定代表人:杜陈,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圣满等7人与被告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齐山六安瓜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圣满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圣满等7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7原告工资款359062.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在金寨县油坊店乡朱堂茶叶市场注册成立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被告雇请7原告为其做工。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支付原告工资。2013年底,原告先后离开公司,被告对所欠原告工资,分别出具了欠条。时至今日,被告未予付款,公司现在也空无一人。故起诉要求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359062.93元。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陈圣满等7人提供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收据如下:陈圣满欠条一份67500元,江焕雨欠条一份67300元,陈加芳欠条一份、收据二份,计款54880元,吕美明欠条一份67300元,杨克祥欠条一份38400元,查全彬欠条一份54510.93元,张林欠条一份、收据一份,计款9172元,每张欠条后附有工资表,欠条和工资表上均加盖有“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陈”印章。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拖欠7原告工资情况,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座落于安徽省金寨县油坊店乡朱堂村,成立于2007年,其经营范围为茶叶种植、加工、销售,7原告为其做工。从2011年9月开始,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工资。2013年12月底,7原告先后离开公司,被告对所欠原告工资分别出具了工资表和欠条。此款被告没有支付,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陈也不知去向。2015年5月,原告等人将被告欠款事宜反映到金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对杜陈进行了调查,杜陈认可欠款事实,但认为目前无力支付。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工,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工资。被告对欠原告工资出具了欠条,即是对所欠工资的确认,同时,被告法定代表人杜陈也认可欠款事实,故原告以欠条作为证据诉请被告支付工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陈圣满工资67500元,江焕雨67300元,陈加芳54880元,吕美明67300元,杨克祥38400元,查全彬54510.93元,张林9172元,合计359062.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安徽齐山六安瓜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诗亮人民陪审员 汪永芳人民陪审员 江贤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