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计平、单冰云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计平,单冰云,宋贵平,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74号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井陉县县城建设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石溢,该公司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单计平,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单冰云,女,1964年6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宋贵平,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水镇河西街6号。机构代码号:79659092-2。法定代表人许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单计平、单冰云、宋贵平、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4914.4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单计平、单冰云、宋贵平、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4914.49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