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国先、周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国先,周丽华,周武,祝东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5民初437号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发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宇。被告:祝国先。被告:周丽华。被告:周武。被告:祝东先。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祝国先、周丽华、周武、祝东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王海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国先、周丽华、周武、祝东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四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1317.6元共计221317.6元,并利随本清。二、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2日,被告祝国先向原告辖属的老军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0元,并有周丽华作为还款承诺人,被告祝东先、周武作为借款担保人。经原告审核,2015年3月22日原告老军信用社与被告祝国先、周丽华、周武、祝东先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63%执行,逾期不予归还的,从逾期之日在原有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2015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祝国先依约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至今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偿还利息,被告向原告贷款利息21317.6元(止起诉日),共计221317.6元至今未予偿还。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祝国先、周丽华、周武、祝东先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2日,被告祝国先向原告下属的老军信用社申请贷款,原告与被告祝国先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祝国先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63%执行,逾期不予归还的,从逾期之日在原有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被告周丽华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武、祝东先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祝东先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款申请书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借款人、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一份,保证担保承诺书一份。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祝国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由原告提交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祝国先应当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周丽华出具配偶承诺书自愿为被告祝国先的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应与被告祝国先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周武、祝东先自愿为被告祝国先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约定了保证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的两年,故原告要求被告周武、祝东先承担担保责任的要求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周武、祝东先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国先、周丽华共同偿还原告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1317.6元(截止2017年2月8日),本息合计22131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息随本清;二、被告周武、祝东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祝国先、周丽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周武、祝东先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