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韩冬华与孙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华,孙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929号原告:韩冬华。被告:孙雨军。原告韩冬华与被告孙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雨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冬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雨军给付借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5日,孙雨军在韩冬华处借款8000元。此款孙雨军至今未付,故韩冬华诉至法院。孙雨军未出庭答辩。韩冬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原件1份,孙雨军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5日孙雨军在韩冬华处借现金8000元,并出具借据。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韩冬华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孙雨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韩冬华要求孙雨军偿还其借款8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韩冬华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书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