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齐宝库、战洪跃与兰秀奇、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库,战洪跃,兰秀奇,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91-2号申请执行人:齐宝库。申请执行人:战洪跃。被执行人:兰秀奇被执行人: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宝库、战洪跃与被执行人兰秀奇、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且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