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行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邰桂香与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邰桂香,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金坛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终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邰桂香,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韩永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金坛分中心,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克洪,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倩,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坛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500号。法定代表人崔世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邰桂香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邰桂香以被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邰桂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邰桂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邰桂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雯审判员 高淑琴审判员 翟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 怡 微信公众号“”